股轉通知:新三板創(chuàng)新層公司應在4月30日前披露第一季度財報

2018/03/08 10:09      挖貝 許蕓

全國股轉公司(下稱:股轉)對新三板創(chuàng)新層公司提出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在要求創(chuàng)新層公司披露年度業(yè)績預告后,股轉3月7日發(fā)布通知,要求創(chuàng)新層掛牌公司在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工作,且披露時間不得早于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股轉要求,預計不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報的,應當及時告知主辦券商,并在2018年4月20日前披露延期的原因、解決方案和延遲披露的最后期限。另外,對于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報的,將對掛牌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jiān)管措施。

相較于半年報和年報,季度財報的要求要低很多。股轉表示,本次季報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中國證監(jiān)會或全國股轉公司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同時,股轉表示,允許和鼓勵基礎層掛牌公司按照通知的要求披露本次季報。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于做好掛牌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掛牌公司:

為做好掛牌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以下簡稱“本次季報”)的編制、報送和披露工作,根據《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等相關規(guī)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截至2018年4月30日為創(chuàng)新層的掛牌公司,應當按照《掛牌公司第一季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模板》(附件)的要求編制和披露本次季報;掛牌私募機構及其它具有金融屬性企業(yè)(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yè)保理公司、典當公司等)還應符合《關于金融類企業(yè)掛牌融資有關事項的通知》(股轉系統(tǒng)公告〔2016〕36號)關于季度報告的披露要求。

允許和鼓勵基礎層掛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披露本次季報。

二、創(chuàng)新層掛牌公司應當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報的披露工作,但本次季報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三、創(chuàng)新層掛牌公司預計不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報的,應當及時告知主辦券商,并在2018年4月20日前披露延期的原因、解決方案和延遲披露的最后期限。

對于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報的,我司將對掛牌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jiān)管措施。

四、在本次季報編制、審議和披露期間,創(chuàng)新層掛牌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知情人負有信息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泄漏本次季報的內容。

五、本次季報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中國證監(jiān)會或全國股轉公司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六、如掛牌公司季報中的財務會計報告經審計且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主辦券商收到掛牌公司報送的關于本次季報非標準審計意見的相關材料后,應當在兩個轉讓日內向我司提交相關材料。非標準審計意見涉及事項屬于違反企業(yè)會計準則及相關信息披露規(guī)范性規(guī)定的,主辦券商應當督促掛牌公司對有關事項進行糾正。

七、創(chuàng)新層掛牌公司在本次季報中對以前報告期披露的財務報表數據進行追溯調整的,應當在報送季度報告的同時向我司提交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有關書面說明并公告。若本次季報中的財務會計報告經過審計的,還應當同時提交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相關說明。

特此通知。

附件:掛牌公司第一季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模板.docx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