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費者在超市購買了一盒多美滋奶粉后,以該產品在包裝上用國際專利號誤導消費者,存在欺詐為由,將銷售方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一,并賠償損失3000元。日前,紅橋區(qū)法院經審理認定,多美滋奶粉已注冊專利,其在包裝上標注“國際專利”并無不當。被告超市方不存在欺詐,一審判決駁回消費者訴訟請求。
范先生于2011年11月2日到易買得超市紅橋店購物。據范先生稱,他在該店內看到有新多美滋金裝金盾4階段兒童配方400g奶粉,包裝上標注有“國際專利益生元組合”等字樣,再看到其他奶粉都不是國際專利,于是就買了一盒。后經網上查詢專利號,發(fā)現并不是國際專利益生元組合的專利。范先生由此認為該產品用國際專利稱號誤導消費者,是一種欺詐行為,遂將易買得超市紅橋店和易買得超市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二被告退還其購貨款59元,賠償59元及各種損失3000元。
法庭上,二被告辯稱,涉案的產品和包裝是由多美滋提供的,所以應把多美滋公司追加進來。其次,多美滋公司有權使用該專利,該項專利在國際產權組織和歐洲專利局以及多個國家享有專利權。第三,被告使用益生元組合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益生元是碳水化合物混合物的一種形式,碳水化合物混合物是包含益生元的。所以,二被告沒有欺詐行為,不同意原告訴求。
經過審理,法院還查明,多美滋公司生產的上述產品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注冊的專利名稱為碳水化合物混合物,并有相應專利號,該專利在澳大利亞、歐洲、新西蘭等國家和地區(qū)享有專利權,且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fā)的專利證書中已明確國際分類。此外,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到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舉報多美滋公司生產的上述產品包裝盒上標注“國際專利益生元組合”等字眼混淆概念,誤導消費者,涉嫌假冒專利行為,請求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處理。該局經調查答復為,上述產品標注的內容不違反專利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專利標注的規(guī)章。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為,涉案奶粉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注冊專利名稱是碳水化合物混合物,碳水化合物混合物中含有益生元成分,其標注“益生元組合”內容并無不當。該專利在澳大利亞等國家獲得了專利授權,且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fā)的專利證書中已明確國際分類,故被告易買得紅橋店銷售的該產品標注“國際專利”并無不當。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的答復,雖然是對原告舉報多美滋公司是否涉嫌假冒專利行為的答復,但其解釋具有專業(yè)性、權威性。被告在銷售該產品時不存在故意告知原告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從而誘使原告作出錯誤購買意思表示的情況,故被告不存在誤導消費者的欺詐行為,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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